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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规定,为做好我省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我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顺利推行。省国税局决定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组负责电子发票的推行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电子发票推行的牵头工作,制定和落实电子发票推行方案和工作指引;征管科技发展处负责电子发票票种设置、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衔接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端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升级、运行、维护等技术保障工作;纳税服务处负责有关电子发票推行对外宣传、咨询、投诉受理等工作。各地市国税局也应成立相应的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组,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推行工作落实到位。

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和广东百望九赋电子有限公司是我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其工作职责是负责税控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开票服务器)的销售、开票软件维护,负责纳税人端财务软件与税控专用设备衔接以及对纳税人开票软件(系统)的培训和咨询等售后服务;负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保障纳税人发票正常开具、上传、报税和生成、查询、下载电子发票版式、签章等工作。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均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

我省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具体版式票样见84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84号公告规定,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作为会计凭证进行归档保存。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其中第8-10位代表批次,我省按照地市分配使用不同的批次,具体见附件《广东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批次和地区对照表》。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电子发票宣传、引导和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多渠道宣传电子发票的优点,告知纳税人电子发票使用规定和要求,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稳步推进电子发票。

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和本地税控服务单位的联系,确保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市国税局在推行电子发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和信息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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