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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将对北京、广州、上海等20余个城市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委)

2013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配套措施。

2015年5月7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国家标准委)

2015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2015年9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2015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2015年12月

财务部、国家档案局发布79号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凭证可以直接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并确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生效。

2016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加强发票管理,逐步推行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行所有发票网络化运行,推行发票电子底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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