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调,过渡期怎么抵扣?怎么开票?怎么红冲?

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总理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2019年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019年3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是明确指出,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  

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的举措,又进行了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  

至此,4月1日开始,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其实已经板上钉钉,就差财税字文件了。毫无疑问,所有的16%都降至13%,所有的10%都降为9%  

那么税率下调,这个过渡期间如何实操?

纳税人如何抵扣?怎么开票?如何红冲?


一、4月1日之后取得的16%,10%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网传的让4月1日之前把16%、10%进项税发票全部抵扣,否则之后不允许抵扣是误导。  

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满足抵扣范围,在认证有效期内,均可认证抵扣。  比如:某公司2019年4月5日才收到供应商2019年3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  

那么直接认证即可,认证后,5月申报表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2、35栏次相应位置进行申报即可。


从来没有所谓的4月1日就不能再抵扣16%、10%专用发票的通知。


二、4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4月1日之后收到16%、10%发票不仅可以认证抵扣,如果发生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况,比如开票有误、销售折让、销售退回,也可以开红字。  16%的开负数16%,10%的开负数10%。  

比如,2019年4月10日,某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19年3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

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某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某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4月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6,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  

注意,由于是4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所以按原税率红字冲销,同时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供应商申报的时候也很简单,注意,下图的申报表格式是预测,最终以税务公告为准,这里只是为了演示4月1日后开具红字发票后的申报填法。



很多人觉得4月1日后就会开不出16%、10%的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这个肯定不是的。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月1日之前按照16%、10%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该开16%、10%。  

比如,某公司2019年3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4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2019年4月20日,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3%。  

那么4月补开16%的发票后如何申报呢?  

申报表填写如下:


当然,这种未开票负数申报的情况之前也说过,如果出现比对异常,则需要去税务局大厅进行上门申报。  

提醒注意:  

4月之后再开具16%的发票,都会有特别的原因。  

比如上面说的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或者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而且补开发票前提是在应纳税月份做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否则就属于滞后申报行为,税务局核实后会要求纳税人调整前期申报表,涉及补税的则会补税,当然补税就会涉及滞纳金。这点一定注意。  

税务局很容易就能提取你2019年4月后按照旧税率开具的发票,然后发给税源管理单位逐户核查情况。  

1、如果是属于开票有误,要求你收回联次开红字发票,然后开正确的蓝字发票。  

2、如果属于申报有误,则要求你修改对应所属期的申报表  

应对措施:  如果4月申报期之前发现这种情况,请在申报3月增值税时候将其列入未开票项目进行申报。


四、强势的购买方可以让供应商提前开票。  


同样的含税价格,当然取得16%的专票会比13%的划算,因为抵扣进项税会多。如果你足够强势,你完全可以让销售方提前给你开票。  

比如,某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套设备,2019年3月预付了50%的货款含税价116给供应商,约定2019年4月发货并安装,正常情况下,供应商预收货款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开票和申报增值税的。  

但是公司很强势,让对方把票都开了,那么可抵扣进项税100/1.16*0.16=16,如果4月1日后开票,可抵扣进项税只有100/1.13*0.13=11.50。


五、强势的销售方切不可拖延开票。  


销售方足够强势,你也不能不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别想着现在的票都拖到4月1日后开具再申报,如果故意拖延,滞纳金是逃不掉的。  税款不是想什么缴,就什么时候缴。一切都得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  

某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货物,2019年3月15日就付款了,货物也收到了,向供应商索取发票,供应商说4月1日再开,这显然错误的。


六、购销双方应该协商好,互利共赢,平稳过度。  


每逢增值税税率下调,很多人都是希望自己客户不要要求降价,而要求自己供应商降价。  

某公司和供应商2019年2月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含税价116万,开16%增值税发票,由于货物要2019年6月才生产完毕并发货安装,供应商说到时候只能开13%的发票了,这个也确实,因为供应商按照纳税义务开票纳税,没毛病。  

公司觉得开13%发票有点亏,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按理说,如果当时签订合同就是按含税价格签订的,如果没做税率的规定,供应商是有权拒绝的。  

这种情况其实比的就是双方哪个更强势,但是在现实交易中,完全不考虑供应商或者客户感受的企业并不多,很多都是长期合作的单位,大家一起协商一下也就是了。  

其实,增值税税率下降,国家肯定整体会少收税,因为增值税计算就是增值额乘以税率,但是这个增值税额却分步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所以税收红利具体让那个环节的纳税人享受到,这里面必然就涉及到博弈,而博弈就是通过价格的方式传导。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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